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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沾化大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024-11-03

    沾化大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编制人:王霞

     

                  审核人:邵利利

     

                  批准人:马立亮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危险废物贮存库房采用混泥土硬化,表面做防腐防渗处理。库房内应干燥,地面平坦,整洁。

    第二条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由专人管理,且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三条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外必须设置危险识别标志。

    第四条 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及时送至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得放置在场所外存放。

    第五条 存入贮存设施前应对危险废物类别和特性与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一致性进行核验,不一致的或类别、特性不明的不应存入。

    第六条 不同类别的废物应分别放置在各指定区域,严禁混放;且各容器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名称,重量及产生日期等标识。

    第七条 定期危险废物的贮存状况,及时清理贮存设施地面,更换破损泄漏的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包装物,保证堆存危险废物的防雨、防风、防扬尘等设施功能完好。

    第八条 贮存设施应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有无失效,仓库的消防器材应放在容易发现、拿取的位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条 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保存。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仓库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持仓库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定期对库房进行整理、整顿。

    第十二条 固废处理员负责公司危险废物仓库的管理工作,对仓库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日常检查,保证危险废物仓库正常运行,杜绝发生危险废物泄露、渗透等环保事故。

    第十三条 固废处理员负责危险废物的入库工作并及时记录台账,并更新至监管平台。

    第十四条 固废处理员负责检查车间入库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转移联单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均符合要求发方可入库;如不符合,给予退回。

    第十五条 固废处理员负责检查车间入库的危险废物产生工序是否与管理计划一致,一致方可入库;计划外的,给予退回。

    第十六条 固废处理员负责危险废物的出库(包括接车、装车)工作并及时记录台账。

    第十七条 固废处理员负责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装车之前,对车辆所运输的危险废物类别及其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第十八条 固废处理员负责与各车间的协调沟通,确保仓库中危险废物存贮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固废处理员负责与环保专工的沟通,及时反馈库存量。

    第二十条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熟练掌握安全常识和消防知识。

     

    危险废物设施运行操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环保设备、设施使用人员负责环保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的管理。产线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环保设施运行。

    第二十二条 环保设施在使用前,需组织相关操作人员了解设施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环保设备、设施使用人员每天负责登记运行台帐。

    第二十四条 环保设备、设施使用人员对环保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确保设施运行正常。环保设备点检内容:

    (1)环保设备、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

    (2)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正常;

    (3)环保设备、设施润滑、清洁情况;

    (4)其他需要点检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环保设备、设施的定期保养

    (1)环保设备、设施使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做好日常的清洁、润滑等工作。保养由设备员负责监督。

    (2)环保设备、设施保养过程中发现异常,必须马上查明原因并报公司进行维修。

    (3)正在修理的环保设施在环保设施显著位置放置安全警告标志标牌。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制度

    培训内容:

    (1)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与标准;

    (2)危险废物基本知识:

    (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危险废物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进厂职工的培训;

    (2)职工岗位调动教育;

    (3)定期教育。

    组织实施部门:

    安环部负责统筹危险废物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职工进行危险废物知识培训教育。

     

     

    事故预防和报告制度

    1.目的

    为及时掌握各类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内作业人员(包括本单位职工及外围参观、施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未遂(涉嫌)事件,均须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3.管理内容

    3.1 基本要求

    3.1.1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及建设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生产活动暂时停止的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以下11类:

    (1)火灾事故,是指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是指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容器、管道、机械、仪器仪 (表)、运输设备等生产设备及建(构)筑物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电气、动力事故,是指由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外部原因,造成停止供电、供汽、供水等影响生产或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5)生产事故,是指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造成装置停工、减产及跑油、跑料、串料、油气泄漏、油品变质、混油等事故;

    (6)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由违反交通规则或因天气、道路、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事故;

    (7)人身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8)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超标排放,使公司生产工作环境或周边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员工及周边居民健康受到危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9)放射事故,是指在公司及所属单位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污染和放射源(或射线探伤机)引起的人员超剂量照射事故;

    (10)职业病,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

    (11)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是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事故;

    3.1.2公司事故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没有制定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及员工没有受到安全教育不放过;

    (4)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责任追究和处理不放过。

    4.事故报告

    4.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部门负责人、安全部、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逐级归口上报。一般及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都属于上报地方政府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和当前状况等情况,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地方政府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

    4.3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4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期间,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5.1  事故调查

    (1)较轻事故,由本公司组织调查;

    (2)一般事故,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公司配合调查工作。

    (3)较大事故,上报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公司配合调查工作。

    (4)重大事故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公司配合调查工作。

    (5)发生特大事故,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公司配合调查工作。

    5.2  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5.3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5.4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5.7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当日内提交原始事故报表。

    5.8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9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 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

    5.10未遂事件的调查参照以上事故调查有关规定执行

    6.事故处理

    6.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6.2 一般及以上事故由政府及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较轻事故由本企业处理,上报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3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造成事故的,由本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7)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执行。

    6.6 未遂事件的处理

    (1)未遂事件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件的发生原因不放过,职工群众未收到教育吸取教训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调查工作按照事故调查规定执行。

    (2)为鼓励职工积极暴露、举报所发生的未遂事件,实现信息共享,公司对未遂事件的报告者及其所属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遂事件的责任者不进行责任制考核或处罚。